当前位置: 首页 > 期刊 > 《人人健康》 > 2008年第5期
编号:11675566
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担
http://www.100md.com 2008年3月1日 《人人健康》 2008年第5期
     点评律师 王方遒

    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仲裁员。

    医事纠纷调解与仲裁是解决医患纠纷的良好方式,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受到了《人民日报》等多方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。中心拥有熟稔医学和精通法律的调解员和仲裁员,而且作为独立于医院和患者的社会第三方,在解决医患纠纷中起到居中调解的桥梁作用,因此,能够保证公正和中立地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,解决争议,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。

    事例:1999年8月,患者位某因难产到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,医院为其进行了剖腹生产,手术很顺利,伤口愈合很好。出院后,位某却时常感到腹内疼痛。2002年5月,经另一家医院诊断,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。位某认为,从1999年8月至今,自己未在任何医院实施过手术。这块手术用纱布的存在,肯定是某人民医院遗留的,于是要求院方承担责任 ......

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,全文长 3384 字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