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期刊 > 《中国医药科学》 > 2016年第3期
编号:12969699
改变中国的立法:健康版图如何绘制?(3)
http://www.100md.com 2016年2月1日 《中国医药科学》 2016年第3期
    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卫生法学系副教授刘兰秋——不拘泥于“基本法”表达,我国急需高位阶法律

    从域外情况来看,只有日本、韩国等少数几个国家有在某一法律领域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传统,如日本法律体系中有《教育基本法》《农业基本法》《科学技术基本法》《环境基本法》等诸多冠之以“基本法”之名的法律。而且,日本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讨论制定医疗基本法的问题,社会各界对于制定医疗领域基本法的必要性也已达成广泛共识,他们认为要解决日本医疗领域面临的四个难题,即保障患者权利、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、充实医疗提供体制以及维护全民保险制度,就必须制定医疗基本法,但日本至今没有出台这部基本法。韩国也有《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》《社会保障基本法》《食品安全基本法》等直接命名为“基本法”的法律。除了日本和韩国,法国也有些法律中冠名“基本法”,如法国的“国内交通基本法”(Loid’orientation des transports interieurs),该法规定了交通政策的基本方针。除此之外,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名称中并不体现“基本法”一词。就我国的情况而言,除了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和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之外,我们很少在某一个法律领域制定一部直接体现“基本法”一词的法律 ......
上一页1 2 3 4 5下一页

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,全文长 4887 字符